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家信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更正、補
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註銷車牌」,應更正為「吊銷車
牌」。
㈡證據部分補充「證人楊嘉哲、吳宗庭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
錄表各1份」。
二、本院審酌被告葉家信騎乘機車為躲避警方攔查交通違規,竟
不顧公眾往來安全,高速在道路上行駛,並闖紅燈等危險駕
駛行為致生通行車輛及行人往來之危險,罔顧其他用路人車
安全,甚至因而肇事撞擊他人騎乘之機車,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致生之危險程度,及其無
前科紀錄之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自陳國中畢業之教
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7頁)、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867號 被 告 葉家信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家信於民國114年7月21日0時42分許,騎乘其母阮美翠遭 註銷車牌之普通重型機車,並懸掛印有「東京56バイク2-68」 字樣之車牌(偽造文書部分,另經警報告偵辦),行經新北 市新莊區中正路與大觀街口時,因懸掛上開車牌,經警開啟 警用警示燈及警報器示意其停車,葉家信為規避警方攔查, 竟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沿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往大觀街方向加速逃逸,沿途闖越紅燈 ,而以此方式嚴重危害其他用路人參與道路交通之安全,致 生陸路公眾往來之危險。嗣葉家信於同日0時43分許,行至 新北市新莊區大觀街與景德路口時,與楊嘉哲所騎乘之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楊嘉哲受有四肢 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而為警查獲,並扣 得小米手機1支。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家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影像 、行車紀錄器畫面擷取照片及現場照片45張、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8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 統查詢結果、監視器影像及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 佐,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或其他行為,足以 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 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參照)。 且所謂「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 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 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 旁建物,自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係上開法條之「他法」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葉家信於上開夜間時段,為逃避警方追緝,沿途闖越紅燈, 所為顯已嚴重威脅其他人車之安全,客觀上顯足生道路上往 來之危險。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 往來安全罪嫌。至扣案之小米手機1支,無積極證據證明為 犯罪所用之物,爰不聲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