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34號
原 告 詹儒宗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被 告 渠書舫
高琳媖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5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涂炳榮刑事部分,已於
民國114年5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6月26日宣判等情,
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13年度金訴字第2558號刑
事判決書附卷可證。原告詹儒宗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
4年6月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被告渠
書舫、高琳媖,顯然不符合前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