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97號
原 告 鄭亦村(住址詳卷)
被 告 藍茂洋
黃品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77號、114年度簡字第3
5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藍茂洋、黃品富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77號
、114年度簡字第3549號),經原告鄭亦村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溫家緯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品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