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473號
PCDM,113,金訴,473,20251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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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相霖



具 保 人 王譯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76343號等),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譯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相霖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萬元,由具保王譯萱如數繳納後,被
告於審判中免予羈押獲釋等情,有本院113年2月26日刑事報
到單及刑事報到明細、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
序表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此情首堪認定。
 ㈡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時
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限於114年5月23日之準備
程序前拘提被告到案惟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於113年7月12日
即出境迄今未再入境等節,有本院前開期日之刑事報到單、
被告之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證書、具保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本院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
佐以被告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被告之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無訛,堪認被告已逃匿,具保人亦顯未
盡督促被告到庭之義務,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
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吳丁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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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