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139號
PCDM,113,重附民,139,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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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2號
                         第139號
原 告 邱金榮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被 告 魏鼎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魏鼎鈞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
,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587號案件審理,原告對被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業因死亡而
由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喻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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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