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70號
PCDM,113,訴,70,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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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軍叡




現另案法務部○○○○○○○○戒治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軍叡(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為第一
審判決後,前開判決正本業於113年11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
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居處,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第一審判決正本已於000年00月00日
生合法送達上訴人之效力,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1月25
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並加計上訴人居所地新北市樹林區之
在途期間2日後,上訴期間應於113年12月16日(星期一,非
放假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14年4月25日始具狀提起上訴
,有上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戳章1枚在卷可查,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時既已逾首揭法律所定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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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