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53號
CHDV,114,重訴,53,202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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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王長發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被 上訴人 誠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5,579,050 元(計算式:25,766,100-187,05
0=25,579,0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40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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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