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311號
CHDV,114,護,311,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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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受安置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卷)
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卷)

受安置人父 C0000000-B(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0均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
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0均為未滿
6歲之兒童,其母C0000000-A與前同居人曾因管教而責打以
致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0之頭部、臉部、耳朵、
軀體與肢體等部位有多處新、舊瘀傷,軀體有結痂傷口與疤
痕,評估受安置人年幼且無自我保護能力,有未受適當養育
及人身安全之虞,嘉義市政府遂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晚上8
時起予以緊急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並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裁定繼續安置與延長安置受安置人在案。因受安置
人及其母C0000000-A戶籍均設於本縣,且C0000000-A已於11
3年6月13日遷移至本縣OO市內與親屬同住,故本案後續將由
聲請人提供處遇服務,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0亦
於111年5月11日自嘉義市轉至本縣適當安置處所。現安置期
限將至,惟C0000000-A已於114年5月18日入監服刑,現仍在
監,顯無法提供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0穩定安全
之生活照顧,評估受安置人暫不適宜返家,爰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
,以維護受安置人之兒少最佳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
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
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
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
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
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
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12號民事裁定影本
等件為證。又依據彰化縣政府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
以:案母因涉及刑事案件,為躲避刑責於112年8月3日潛逃
出境,現階段案母雖已返臺,但無穩定經濟基礎及照顧計畫
,且已於114年5月入監,其雖能配合本府處遇服務,惟仍需
時間提供服務並重新評估案家親屬支持與案母出監後重新評
估親職功能,暫無其他親屬願提供親屬寄養照顧,為使兩案
主得於穩定安全之生活環境成長,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情,此有
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供參。本
院審酌全案卷證,認為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0現
年分別僅5歲、4歲,均無自我保護能力,且受安置人之母C0
000000-A已於114年5月18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證,現階段受安置人
之原生家庭其他成員均無法提供妥適之照顧,實難以確保受
安置人返家之安全,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之健全發展,在未
確認受安置人之母或其他親屬有能力提供受安置人良好照顧
、安全無虞之教養環境前,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
-0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認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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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