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98號
CHDV,114,訴,98,202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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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瞳潁(即陳官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雅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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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