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67號
CHDV,114,訴,267,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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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李淑瓊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被 告 柯采柔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芷葳(即黃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
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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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