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李淑瓊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
被 告 柯采柔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芷葳(即黃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
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