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號
原 告 華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富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柏漢律師
被 告 忠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麗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至四項應移列至第三至五項,增列第二項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判決理由中所 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二、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已敘明原告請求被告逾「22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判決 主文漏未表示,屬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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