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 告 聖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羚
被 告 政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林
第 三 人
即債務人 文鼎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針對本院114年司執乙字
第376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動
產未陳報品項、型號及價格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
以114年補字第484號裁定命其應於十二日內補正,原告已於
114年9月17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未補正,致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連同聲明第二項請求30萬元)並命
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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