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明彬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
引、同段219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均含全體
共有人)。
二、被繼承人温傳增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及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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