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69號
CHDV,114,補,869,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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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9號
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被 告 張仲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61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28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2萬1300元 1 利息 32萬1300元 114年3月31日 114年8月19日 (142/365) 5% 6249.95元 小計 6249.95元 41萬4990元 1 利息 41萬4990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8月19日 (112/365) 5% 6366.97元 小計 6366.97元 29萬480元 1 利息 29萬480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8月19日 (81/365) 5% 3223.13元 小計 3223.13元 合計 104萬2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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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