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共有物管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63號
CHDV,114,補,863,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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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王世輝
代 理 人 王天日
相 對 人 王張銀
王○○
王○○
王○○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
國84年起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
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周邊
部分之圖示放大)。同段116建號之建物複丈成果圖謄本。
㈡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相對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聲
請書狀,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㈢如聲請人王世輝欲委任王天日作為本件之代理人,請提出
民事委任狀」為憑(若未補正,就代理部分難認合法)。並
說明二人間關係?
㈣另依地籍圖影本繪製地上建物位置圖(標明門牌、何人所有?)
及其餘空地位置、相鄰出入道路。
㈤聲請人只占土地應有部分1/12,為何主張單獨管理A2?該A2
面積約多少?其他共有人均同意嗎?又聲請人若非原民國95
年10月間共有人之分管當事人,可以主張「變更」管理?
㈥陳報現共有人與95年10月彩色分管圖示王天平等四人之各自
親子系統表關係。
㈦聲請人113年5月16日因「和解移轉」登記所有權1/12之文件
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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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