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61號
CHDV,114,補,861,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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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廖文炳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被 告 吳妙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應為「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498萬5500元(計算式可參起訴狀「貳、三」所
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412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
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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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