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18號
CHDV,114,補,818,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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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林錫卿
許正信

被 告 黄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1萬980元【計算式:289萬5913元+21萬5067元=311萬980元(
詳附表所示)】,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004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彰化市○○○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彰化市○○路○段00號)
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共有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原告林錫卿許正信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子段牛稠仔小段 101-10 233 6萬9478 2/12 2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子段牛稠仔小段 101-17 3 4萬7610 2/3 3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子段牛稠仔小段 101-18 2 5萬1098 2/3 4 彰化縣 彰化市 牛稠子段牛稠仔小段 101-19 1 5萬1750 2/3 約289萬5913元

建物 編號 坐落 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元) 權利範圍 (原告林錫卿許正信) 1 彰化縣○○市○○路○段00號房屋 32萬2600 2/3 約21萬5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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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