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陳玉美
被 告 (未記載)住彰化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0年起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
二、查報遭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以地籍圖影
本繪製);請先大略粗估,如認為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具
狀陳報;事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及若調解不成立(若
送調解,先繳調解費);原告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差額)
?
【註:若訴訟標的價額低於50萬元,將移簡易庭審理。】
三、查報欲拆除之建物(三合院磚造平房)現使用人姓名?與黃大
湖之間親屬關係?(分割共有物判決...第7頁,認為彰化縣○
○鄉○○路00號建物,為黃大湖(原告之夫)所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