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00號
CHDV,114,補,800,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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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謝陽春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劉人豪
劉人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0萬7800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
土地面積69㎡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萬6200元/㎡=180萬78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677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之最新異動索引(以
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
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系爭391-51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不宜以Google街景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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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