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93號
CHDV,114,補,793,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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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蔡謨


被 告 蔡英
梁小莉
梁渠
陳党
陳德龍
陳瀚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萬2817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53元,請
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
三、提出被繼承人「陳國忠(死亡日期:民國114年2月27日)」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
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
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
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
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
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
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六、查報並說明:
⒈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
。(房屋、地上物或種植作物等),及對應之現況彩色照片
(若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
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七、附表所示編號1-3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
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合併及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
多少筆?建議原告宜先向二林地政事務所查詢。
八、分割方法,宜以另紙地籍圖影本繪製並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原告)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二林鎮 崙仔腳段 766 2335.63 1400 1/4 2 彰化縣 二林鎮 崙仔腳段 767 1196 1400 1/4 3 彰化縣 二林鎮 崙仔腳段 768 345.07 1400 1/4 4 彰化縣 二林鎮 崙仔腳段 769 821.67 1300 1/4 5 彰化縣 二林鎮 崙仔腳段 770 1412.09 1300 1/4 208萬28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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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