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87號
CHDV,114,補,787,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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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陳建築



被 告 顏錫煌
周輝煌
黃啟竹
黃慶賀
陳進程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萬5203元【計
算式:616地號面積18817.65㎡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000
元/㎡ × 原告權利範圍7467/18797≒747萬5203元】,故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萬9016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重測前之舊登記簿謄本(即漢寶園段58地號)、異動索引
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
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
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
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
」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查報並說明:
⒈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
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⒉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
地上物或種植作物等),及對應之現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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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