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86號
CHDV,114,補,786,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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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李聖偉
洪宗福
洪國智

被 告 陳盈如

陳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240萬4530元(第一項為15
2萬元+88萬元=240萬元,第二項為4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萬9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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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