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李聖偉
洪宗福
洪國智
被 告 陳盈如
陳勝亭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彰化縣○○鎮○○○路00○00號房屋(
含增建部分,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拍定價
格為多少(檢附拍定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包含土地與建物
;【註:本院將依上揭拍定價額,再加計聲明第2項「4530
元(計算式:6471元/月÷30×21日≒4530元)」,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
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本件系爭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
何棟房屋)。
㈡提出彰化縣○○鎮○○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
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㈢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