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72號
CHDV,114,補,772,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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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陳柏棟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被 告 陳永欽
陳興農
陳竑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萬1628元【計
算式:628地號面積4391㎡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000/4575≒163萬1628元】,故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688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前項628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
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
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
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
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
五、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
屋或地上物(含種植作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並說明現做何使用?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
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⒊上開照片,均需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大略從何位置、角度
拍攝。
六、請就抵押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可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即
可知悉寄送地址)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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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