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盧金田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被 告 盧冠勛
盧冠妤
蕭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
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
相關證據資料)?
【註:本院將依上揭查報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
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
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本件系爭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
何棟房屋)。
㈡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
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㈢提出彰化縣○○鎮○○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
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㈣兩造間民事保護令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