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告 陳俞衡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張金田之繼承人
黃錫欣
黃憲明
黃嘉文
林麗玉
陳順孝
陳哲瀚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3041元【計算
式:(340地號面積1056㎡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7405/63360)+(341地號面積758㎡ × 114
年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
)+(342地號面積866㎡ × 114年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607265/0000000)≒78萬3041元】,故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47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同段22建
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
有人全部、340、341、342地號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
不可遮蔽)。
三、提出被繼承人「張金田(前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為彰化
縣○○鎮○○里○○巷0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第二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
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
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
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
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
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六、查報並說明:
⒈就起訴狀「附圖一編號A、B、C、D、E」之土地現況各自提出
現況彩色近照(請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
⒉查報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
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