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張晏菁
訴訟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張峻棟
曹綉英
張蕙純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萬2667元【計
算式:1150地號面積184㎡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5萬4500
元/㎡ × 原告權利範圍1/3≒334萬2667元】,故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萬695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
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
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
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
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
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
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
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
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
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
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
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
門牌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