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張月優
被 告 張式煇
張式燈
張永滏
張永渭
張松富
張鍫瓊
張國藩
張倪鴻
張永𤍿
張換樅
張倉溢
陳立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員林市水源段821、823、824、825、826、827、
828、829、830、831、834、835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
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
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
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
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
」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地址。
四、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
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
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
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
門牌號碼。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
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⒊將原告房屋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巷0000號房屋(及「四
、⒈」之其他房屋或地上物)之坐落位置約略圖示在另紙地
籍圖影本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