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49號
CHDV,114,補,649,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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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施柏宇
被 告 洪宗福
陳孟鈴
李聖偉
王保樺
洪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是請原告:查報於民國114年7月2日購買附
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以上權利範圍均為1/2)之買賣價格為
多少元(並檢附相關資料;例如:實價登錄、買賣契約書..
.)?
【註:本院將依上揭查報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
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
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
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及房屋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及
說明房屋現為何人居住使用?或屬空屋?有無加建?
⒉現行出入道路(彰化縣○○鎮○○街0號)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彰化縣 溪湖鎮 西寮段 9-2 2 彰化縣 溪湖鎮 西寮段 13-6 3 彰化縣 溪湖鎮 西寮段 14-6

建物 編號 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建號 1 彰化縣 溪湖鎮 西寮段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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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