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楊憲文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律師
被 告 盧科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建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
①門牌號碼「彰化縣○○鄉○○巷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現
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
②被告種植落羽松占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
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註:本院將以上揭①查報價額,加計②查報占用面積乘以11
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再加計聲明第三項31萬5048
元、聲明第四項4113元(計算式:2萬5500元/月÷31日×自11
4年7月12日起至114年7月16日止計5日≒4113元),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系爭房屋外觀及周邊種植落羽松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
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就落羽松部分,宜以不同角度、遠
近拍攝)。
㈡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地籍圖謄本影本(空
白)及其土地現況照片。
㈢提出彰化縣○○鄉○○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
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㈣被告於建物供何使用?住家或營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