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128號
CHDV,114,聲,12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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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游如苹
游賴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科廷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
院114年度訴字第80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09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程序
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或涉
國家機密、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
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
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
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及第
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
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
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2、4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
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
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109年度台簡抗字第62
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09號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審判長詢問被告賴科廷就107年3月31 日金錢借據上所載之借款300萬元如何交付?經被告本人回覆稱:是陸陸續續拿給他、是我爸爸處理的…等語,然後續被告語意含糊,故書記官未能將此段陳述記載於筆錄。惟被告上開陳述可佐證實際情況與借據所載「當場收訖」內容不符。為維護權益,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且既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
予保密之事項,其聲請自應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
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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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