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03號
CHDV,114,消債更,20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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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淳晏
代 理 人 蕭啓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洪淳晏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等債權
人債務總額2,668,100元,現任職於可妮髮型工作室,擔任
設計師,每月薪資30,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618
元,其女扶養費用10,698元,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
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以清償部分債務,爰
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民國114年6月3
0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中信銀行進行前置調解,
調解不成立乙節,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2號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
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
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30,000元,經其提出在職證明書為證
(卷第261-273頁),應認屬實。又其主張聲請人主張其每
月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應屬可
採。又其主張其育有一女,扶養費用10,698元乙節,未經聲
請人提出單據為證,惟本院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18,618元
之1.2倍即18,618元,扣除特境子女津貼2,859元、國民遺囑
年金5,061元(卷第209、259頁),以扶養義務人1人計算(
司消債調卷第15頁),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屬適當。依此,
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為2,903元(計算式:30,000元-18,618
元-10,698元=684元)。又其有3筆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分別為271元、298元、19元,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14年8月26日凱壽保服字第1142019374號函、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7日壽字第1140060731號函、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日國壽字第1140090659號
函可參(卷第141-143、201-205、225頁),亦屬聲請人財
產。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2,103,877元,
扣除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
及支出,顯然難以清償完畢,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
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
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850元 35,699元 第73-139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822元 2,693元 第149-197頁 3 創鉅有限合夥 1,528,076元 225,737元 第255-257、297頁 1,839,748元 264,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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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