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姚語庭
指定送達:雲林縣○○鄉○○街00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姚語庭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等債權人債
務總額1,527,780元,現因待產而從事農作工作,每月薪資
約12,000元至13,000元,於生產完後將擔任護理人員,預期
薪資約30,000元至35,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6,000
元,扶養費用6,000元,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
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願提出1,000元至2,000元
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民國114年3月1
4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玉山銀行進行前置調解,
調解不成立乙節,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3號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
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
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12,000-13,000元,經核其111、112、
113年度薪資所得為325,234元、338,510元、0元,有稅務T-
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佐(卷第37-40、423頁);其
後於113年度11月至114年3月從事農作工作,薪資共58,432
元(計算式:9,680+9,152+14,080+13,200+12,320=58,432
元),有薪資袋在卷可參(卷第231-233頁),據此,經計
算其有任職期間(即111年度、112年度、113年11月至114年
3月)之薪資,其每月薪資應為24,903元【計算式:(325,2
34+338,510+58,432)÷29月=24,9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其主張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6,000元,未逾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
.2倍即18,618元,應屬可採。又其主張其育有一女,扶養費
用6,000元乙節,未經聲請人提出單據為證,惟本院以上開
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扣除育兒津
貼5,000元,以扶養義務人2人計算(卷第221、87、223頁)
,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屬適當。依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
為2,903元(計算式:24,903元-16,000元-6,000元=2,903元
)。聲請人另有保單,保單價值準備金為67,935元、27,844
元,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可參(卷255頁)。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1,575,691元,
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95,779元(計算式:67,935+27,844=95
,779元),尚餘1,479,912元(計算式:1,575,691-95,779=
1,479,912元),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及支出,顯然難以
清償完畢,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
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
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689元 第71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699元 9,212元 第91-147頁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6,176元 66,701元 第149-155頁 4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19,800元 75,140元 第156-161頁 5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60,000元 100,997元 第371-373頁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755元 9,522元 第169-181頁 7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1,314,119元 261,572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