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盧彩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員林簡易庭民國114年7月29日114年度
員小字第160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8,295元(附帶
請求孳息不併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114年度救字
第51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人不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李言孫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