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護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
相 對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核發113年度家
護字第34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342號通常保護令,准變更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
、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前經法院核發保
護令在案(113年度家護字第342號),於民國114年9月18日上
午10時許,相對人至聲請人房間門外不斷怒罵,且相對人有
破壞聲請人的房門,並有造成毀損,相對人當下以違反保護
令罪之現行犯逮捕。綜上,請求增加相對人應遷出聲請人之
住居所,並遠離住居所至少100公尺,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5條第2項規定聲請變更保護令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業經本院於113
年7月17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34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核
發主文如附表一所示),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保護令電腦列印 本附卷可稽。次查,相對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違反 保護令行為,並經本院職權查詢案家家暴通報紀錄,並有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972號、114年度偵 字第5250號、114年度偵字第13503號、114年度速偵字第38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114年度偵字第13273號、114年度 偵字第15534號起訴書在卷,再經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前 科及保護令資料,有法院前案簡列表、保護令案件列表附卷 可稽,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之情緒不 穩,易有過激行為,且前已有多次公共危險、違反家庭暴力 防治法等刑事犯罪紀錄,又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 ,仍有多次滋擾聲請人及其家人之行為,並多次遭起訴違反 保護令罪,故本院認聲請人主張其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危 險,而有變更保護令之必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附表一(本裁定變更前):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乙○○;被害人其他 家庭成員(妻丙○○○、子甲○○)。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乙○○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妻丙○○○ 、子甲○○)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三、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門診治 療-精神治療,24次,每2週1次。(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 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附表二(本裁定變更後):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乙○○;被害人其他 家庭成員(妻丙○○○、子甲○○)。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乙○○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妻丙○○○ 、子甲○○)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三、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門診治 療-精神治療,24次,每2週1次。(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 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四、相對人應在114年11月5日中午12時前遷出下列住居所,並將 全部鑰匙交付被害人乙○○:彰化縣○○鄉○○路○段000號。五、相對人應至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被害人乙○○住居 所(地址: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六、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