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護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
相 對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9日所為民事通常保護令,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通常保護令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相對人應於民國117年5月31日前完成下列之處遇計畫」,均應更正為「相對人應於民國116年5月31日前完成下列之處遇計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