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39號
CHDV,114,家聲,39,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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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0
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39、140號等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
  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所聲請交付上開事件兩造於法庭之錄音光碟,係
於調查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其聲請合於首揭
期限規定。又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聲請之理由無非
係因法庭上發言內容未能詳實記載,為保存完整記錄、避免
遺漏或誤解,故提出聲請,其所主張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
之理由,乃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核屬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
,本件亦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
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
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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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