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呂正樂會計師
劉慧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十ㄧ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
五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該公司與經濟部訴訟雖已確定,惟尚有剩餘資產尚未
分配完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
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0
號、110年度司聲字第388號、111年度司聲字第124號、111
年度司聲字第389號、112年度司聲字第182號、112年度司聲
字第481號、113年度司聲字第210號、113年度司聲字第456
號、114年度司聲字第171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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