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801號
CHDV,114,司繼,801,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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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李嘉嬴洪阿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洪阿勇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
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肆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洪阿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06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洪阿勇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執行遺產管
理人職務,因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爰聲請裁定本件遺產管
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0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洪阿勇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
承,自難期待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又
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於將遺產清償相關債務、管理費
用後,本件遺產管理職務即告終結,則聲請人聲請酌定本件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遺產
管理人註記登記、調查蒐集遺產、編製遺產清冊、辦理繼承
登記、參與分割共有物訴訟、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及為後續
民事訴訟程序、受理暨確認債權人及債權金額、聲請許可變
賣不動產等事宜,於管理遺產期間,已支出代墊費用共計新
臺幣(下同)2,294元;惟其中關於聲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
用1,000元部分,經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諭
知由被繼承人洪阿勇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在案,故上
程序費用既已由遺產負擔,毋庸再於本件重複納入計算。
審酌聲請人所管理之遺產價值、管理遺產事務之繁簡、時間
,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為適當,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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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