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31號聲 請 人 楊舜貿 代 理 人 莊典訓 上列聲請人楊舜貿因與相對人梁文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舜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CH467988)之提示日為何「年 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 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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