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724號
CHDV,114,司票,172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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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陳建霖因與相對人施萬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建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
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
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
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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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