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71號聲 請 人 廖彥竣 上列聲請人廖彥竣因與相對人蕭愷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彥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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