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652號
CHDV,114,司票,1652,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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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52號
聲 請 人 陳辭文
歐陽子偉




上列聲請人陳辭文等二人因與相對人蔡龍祥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陳辭文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狀附表所載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民國114年7
月15日,是否即為聲請狀附兩張本票之提示日(本票均未記
載到期日)?若否,請陳明兩張本票之提示日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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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