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52號聲 請 人 陳辭文 歐陽子偉上列聲請人陳辭文等二人因與相對人蔡龍祥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辭文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明聲請狀附表所載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民國114年7 月15日,是否即為聲請狀附兩張本票之提示日(本票均未記 載到期日)?若否,請陳明兩張本票之提示日分別為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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