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49號聲 請 人 廖翊軒 上列聲請人廖翊軒因與相對人莊易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翊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二、確認聲請狀所載金額「壹拾參元」是否有誤,倘為誤載應具 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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