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649號
CHDV,114,司票,1649,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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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廖翊軒
上列聲請人廖翊軒因與相對人莊易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
翊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請狀所載金額「壹拾參元」是否有誤,倘為誤載應具
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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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