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630號
CHDV,114,司票,1630,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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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30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
兼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再榮企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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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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