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30號聲 請 人 唐銘胃 兼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再榮企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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