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05號聲 請 人 唐銘胃 陳曉燕 兼上二人共同 代 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唐銘胃、陳曉燕、唐肇澧因與相對人魏名澤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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