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505號
CHDV,114,司票,1505,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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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
陳曉燕
兼上二人共
同 代 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唐銘胃陳曉燕唐肇澧因與相對人魏名澤間本票裁
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
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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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