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03號聲 請 人 曾柏榮 林秀霞 前列曾柏榮、林秀霞共同上列聲請人曾柏榮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李慶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曾柏榮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李慶源部分,含他項權利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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