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03號
CHDV,114,司拍,203,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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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曾柏榮

林秀霞
前列曾柏榮林秀霞共同


上列聲請人曾柏榮等二人因與相對人李慶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曾柏榮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建
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李慶源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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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