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99號
CHDV,114,司拍,199,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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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李慈音

代 理 人 卓駿逸
上列聲請人李慈音因與相對人沈嘉叡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李慈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沈嘉叡,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
份。
三、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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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