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楊宏基
上列聲請人楊宏基因與相對人鄭進益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均僅限於所有權人鄭進益或其繼受人之部分)。如前開土地
所有權人已非鄭進益,請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之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2份。
三、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鄭進益現實提示聲請狀所附本票(相對
人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簽發、金額新臺幣30萬元、未記
載到期日)請求付款;若有,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
四、除聲請狀所附前開本票影本外,如有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請一併提出該債權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該債權已屆清償
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