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95號
CHDV,114,司拍,195,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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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
代 理 人 張佩珍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余等二
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同段00000-000建號之
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補正相對人資料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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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